20部門聯合發通知要求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記者2012年8月13日從教育部獲悉,20部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條例》“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條例》的實施辦法,設定合理的過渡期限,細化完善《條例》的要求,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以及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把校車服務的重點放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地方,要以縣為單位制定校車服務方案。縣級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充分發揮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學校分布、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地制宜制訂校車服務方案,確定校車運營模式,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據本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過渡期限確定服務方案實施的時間和步驟。要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運營單位或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校車服務方案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經地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報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級校車服務方案的指導協調,在縣級校車服務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省級校車服務方案。
通知強調,要保障過渡期期限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后,所有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為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縣級人民政府要針對過渡期大量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的實際情況,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制訂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組織建立并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和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員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今年秋季開學后開展一次專項治理,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監督,依法查處。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對其他機動車輛不避讓停靠上下學生的校車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據悉,國務院已批復同意建立由上述20個部門組成的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7月5日,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在京召開,總結了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條例》情況,分析校車安全管理面臨的形勢,研究部署下一階段特別是2012年校車安全管理工作。2012年秋季,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開展全國《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專項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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