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規定,對一年內累計2次超速20%以上的客運司機,交通部門要求相關客運企業對司機予以調離崗位或解聘處理,并在網上公布。
客車超速、超員等違章行為理應受到嚴厲處罰,事實上,有關法規對此也有明文規定。不過,對累計兩次以上的違章行為如何處罰,相關法規則顯得不很明朗。筆者認為,對“累計交通違章”行為,全國應該統一處罰標準。如果各省處罰標準不一致,那就意味著其他省份客車司機一年兩次超速20%不會被處理;同時,客車駕駛員在福建被解聘之后,還可以到其他省份繼續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盡管這些人曾被網上公布,但別人不一定看得到,就算看到了也不一定在意。這一地方規定操作起來也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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